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”首次“入法”
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4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,首次将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”作为法定内容写进法律条文。
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: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,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,完善公共交通体系,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,鼓励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。”
这一法律性条文的出台,意味着城市公交步入了“有法可依”的法制新时期,也迎来了公交发展的新局面,这是值得公交人庆幸的大事、喜事。这个局面的形成,实属来之不易,是历届政府和几代公交人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。同时,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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